(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931)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锋龙股份已满足赎回条件。
锋龙股份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8月10日获股东大会通过。2020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4,5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1月29日,该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锋龙转债”,代码“128143”。
根据《募集说明书》,“锋龙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规定,若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2月11日,公司股票已满足此条件。2025年2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前赎回“锋龙转债”的议案。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