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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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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原鑫曦望合伙”)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原鑫曦望合伙拟通过一系列协议取得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汇股份”)控制权。具体包括:文魁集团向原鑫曦望合伙协议转让32,070,538股股份(占总股本13.06%),博汇股份向原鑫曦望合伙定向发行新股,预计发行73,644,312股,发行后持股比例达33.13%。同时,文魁集团、夏亚萍放弃剩余股份表决权,并承诺不谋求控制权。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收购人持股超30%需发出要约。但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者可免于发出要约。博汇股份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此外,还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者集中审批、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证监会注册等程序。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按规定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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