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该意见书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半导体薄膜沉积设备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和研发实验室扩建项目,均在租赁关联方的厂房实施。募投项目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半导体的ALD、CVD设备。公司解释了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并说明了租赁厂房的使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的处置计划。
关于前次募投项目: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光路西侧、香泾浜南侧地块,变更原因是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和提高生产效率。前次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联交易:公司租赁关联方厂房不属于因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而新增的关联交易,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意见书还确认了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必要性,未违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IPO时作出的关联交易承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