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担任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28.7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甬兴证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亦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甬兴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张寅和许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