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光能”)的17名股东收购旗滨光能28.78%的股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同致信德评估和中瑞世联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交易各方不存在利益冲突,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评估定价公允。公司与17名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宁海旗滨科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47,788.3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3%。公司已制定严格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公司股票在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宁海旗滨科源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