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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 都: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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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截至2025年1月22日,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子公司久爱致和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21,634.36万元,达到考核指标。9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合格,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8,311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0.04%。

此外,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48,462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将相应调整。公司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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