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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汽轮B: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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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汽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锦天城律师审阅了相关文件并进行了核查验证。

截至2025年1月17日,杭汽轮召开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限售期于2025年1月13日期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禁止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亦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89,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

此外,公司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42,120股,回购资金为109,312.32元。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74,946,885股变更为1,174,904,76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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