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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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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中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0,000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4.37元/股,预计中广核持股比例不低于57.60%,仍为控股股东。中广核已出具批复同意本次发行,并承诺视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无需国资委审批。

本次募投项目包括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建设,总投资408.65亿元,主要用于核岛、常规岛及BOP工程建设。核电消纳政策支持及广东地区电力市场需求良好,新增产能消纳风险较小。前次募投项目“防城港3号、4号机组”已分别于2023年3月和2024年5月建成投产,效益达到预期,可行性分析合理谨慎。

此外,核查了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及信息披露合规性,确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且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独立运营能力。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用地、用海规范,并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相关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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