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1月10日14点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33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杜佳盈律师、王琛律师现场见证。董事会于2024年12月2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及时间、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37,269,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06%。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37,109,413股,占99.5708%;反对157,866股,占0.4236%;弃权2,100股,占0.005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3,007股,占75.5018%;反对157,866股,占24.1764%;弃权2,100股,占0.3218%。
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