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江中药业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70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687.7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其中首次授予621.70万股,预留66.0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13.70元。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0个月,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包括投入资本回报率、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研发投入强度等指标。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与其对应考核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