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天津市津能风电有限责任公司98.18%股权及天津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此外,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