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负责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事会负责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信息披露内容涵盖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包括重大事件的起因、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并确保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公司还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报道,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未公开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