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为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福立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激励计划的目的、原则及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及分配;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授予与归属条件;实施程序;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权利义务;异动处理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提供财务资助。
激励计划已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