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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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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 交易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10%,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
  6. 有利于公司保持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规定。
  7. 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此外,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已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情形。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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