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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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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0月25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12月6日,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及王立军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4年8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12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违法事实包括:2016年11月,汇泽丰与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5亿元受让浔兴股份25%股份,黄宁杰成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签《补充协议》,约定注入资产并在1年内出售拉链资产。浔兴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2017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9日,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

处罚决定:对浔兴股份、汇泽丰、浔兴集团分别处以30万元、60万元、60万元罚款;对黄宁杰处以90万元罚款,对王立军、施明取各处以30万元罚款,对施能建处以10万元罚款。对黄宁杰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6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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