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等。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2,000股,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