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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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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
  2. 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3. 2024年12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2:00在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45号陕西投资大厦4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9:15-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

  5. 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6.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35名,代表股份3,032,027,01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41%。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10.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同意2,728,22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01%;
    • 反对303,6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49%;
    • 弃权1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 《关于审议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同意3,028,950,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
    • 反对2,8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8%;
    • 弃权2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1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
  1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15. 结论意见

  16.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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