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0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号中铜大厦3222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99人,代表股份合计786,986,9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78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37,601,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23%。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6人,代表股份149,385,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58%。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85,595,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2%;反对1.002,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弃权38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表决结果:通过。 2.《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078,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76%;反对1.087.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3%;弃权3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073,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4%;反对1,098,9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0%;弃权3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6%。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904,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60%;反对22,226,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53%;弃权38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8%。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