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 2024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下午14:00在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3号嘉必优葛店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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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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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9人,代表股份79,674,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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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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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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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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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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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包括选举易德伟、杜斌、王华标、王逸斐、张春雨、苏小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向东、刘圻、李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王纪、陈静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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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