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4年12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以风险为导向、及时性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并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工作,并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 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指引及本制度,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