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克劳斯”)拟通过由中化工装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香港”)将其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Luxembourg) S.à.r.l(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装备卢森堡”)享有的债权合计 47,777.22 万欧元转为对其的股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参股子公司,装备香港持有标的公司 90.76% 股权,上市公司持有装备卢森堡 9.24% 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核查,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克劳斯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重组事项前六个月(2024 年 2 月 1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装备环球及其董事; (3)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克劳斯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克劳斯员工魏楷其的母亲顾明存在买卖克劳斯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日持股情况(股) 顾明 上市公司员工魏楷其的直系亲属 -5,200 -
(二)相关机构买卖克劳斯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 在自查期间,克劳斯买卖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778,800 --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自查期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衍生品交易部业务股票账户 1,745,800 1,986,100 2,200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克劳斯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克劳斯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