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的授权与批准 1. 2021年 1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 2021年 1月 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3. 2021年 1月 30日至 2021年 2月 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4. 2021年 2月 9日,公司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5. 2021年 2月 23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6. 2021年 7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7. 2021年 7月 2日,公司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8. 2021年 7月 19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9. 2024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0. 2024年 4月 2日,公司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11. 2024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2. 2024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其他员工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 13. 2024年 5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14. 2024年 9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 15. 2024年 12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处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 1. 根据归属时间安排,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 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3. 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 65,000份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4. 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 9,750份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5. 上述不得归属并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共计 74,750份。
三、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作废处理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2.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因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导致的程序差异外,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