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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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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至第十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会议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提案等内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

  •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股东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提案审议经过、表决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附则

  •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超过”、“多于”,不含本数。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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