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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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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5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 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前述 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回购股份数量(股)|注销股份数量(股)|注销日期| | ---|---|---| | 265,000|265,000 2024年 12月 31日|265,000 2024年 12月 31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24年 11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四十五天,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有权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人员、数量 公司以授予价格 2.49元/股回购注销前述 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65,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 4,255,000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2376888),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4年 12月 31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类别 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520,000|-265,000 4,255,000|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14,525,152|0 1,314,525,152| 股份合计 1,319,045,152 -265,000 1,318,780,15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就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提交回购注销申请,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的减资事宜。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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