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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 新锐股份舆情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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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锐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方针,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汇报和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并根据舆情管理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公司分、子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第一时间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减少误读误判;(三)依法维权;(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的信息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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