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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 孚能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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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孚能科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一、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 6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1年 7月 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三)2021年 7月 4日至 2021年 7月 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四)2021年 7月 23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五)2021年 8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2年 7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2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八)2022年 12月 12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 (九)2023年 6月 12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 (十)2023年 11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4年 1月 25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 (十二)2024年 12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共 64名激励对象离职,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614,791股;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名激励对象离职,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0,000股。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44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S”或“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100%;有 120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80%;有 4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系数为 50%;有 72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绩效考核未达标。应当作废上述激励对象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031,028股。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 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F”,绩效考核未达标。应当作废上述激励对象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90,000股。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可归属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268人,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无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805,819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离职人员中不涉及公司董事,其中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慧女士离职,其负责的工作由新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段晓军先生负责;核心技术人员熊得军先生离职,其负责的工作由核心技术人员李慧女士及其他团队成员负责,因此不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归属的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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