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金证券关于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73,334股,每股发行价为30.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7,329,087.04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547,982,101.8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9,459,900.00元。募集资金已由国金证券于2022年7月26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2023年8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范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研发中心与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范围,实施范围拟扩大至控股子公司普克科技及泰国生产基地(工厂),以及今后设立的子公司等。
2024年7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与信息化项目”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为2025年8月31日。
2024年7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部分募集资金计4,232万元变更投向,用于新项目“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
2024年12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生产基地项目”“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研发中心与信息化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总额32,494.71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28,262.71万元,实际已投入金额17,013.62万元,投入进度60.20%。 - 研发中心与信息化项目:投资总额10,927.14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0,927.14万元,实际已投入金额1,373.76万元,投入进度12.57%。 - 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投资总额7,524.14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7,524.14万元,实际已投入金额1,007.16万元,投入进度13.39%。 - 普克科技存储箱柜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总额4,232.00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4,232.00万元,实际已投入金额405.81万元,投入进度9.59%。
三、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情况 由于部分募投项目在泰国实施,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境外投资备案审批等手续的办理。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待使用募集资金所涉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手续完成后,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等额人民币资金至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置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对“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与信息化项目”“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在泰国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待使用募集资金所涉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手续完成后,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等额人民币资金至一般结算账户进行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审议程序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事项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后由募集资金等额人民币金额进行置换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