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23号。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5日 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 899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27,637,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1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92,212,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4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5,424,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49%。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何颉先生、何鹏先生、邹涛先生、陈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花荣军先生、毕超女士、刘云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卢浩先生、秦春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