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内部公示、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股东大会审议等。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结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