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家联科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2. 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5.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
  7.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6.52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4%。
  8.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等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 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10. 2024年12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1. 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内部公示、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股东大会审议等。

  12.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3.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
  14.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5.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6. 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17.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8.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9.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0. 《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1.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2. 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3. 结论意见

  24. 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家联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