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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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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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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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等互联网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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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包括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舆情信息报告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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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重大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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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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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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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