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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高食品: 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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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12月修订))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广东立高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83721959625P。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年 2月 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同意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8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340,000股,于 2021年 4月 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Ligao Food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石滩镇工业园平岭工业区。 经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兴石一路 3号。 邮政编码:5113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34.0305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耕耘世界美食,丰盛美好生活”为企业使命,坚持立信为本、和合共生、需求导向、务实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确保食品安全,提升顾客满意度,成为 500年+的世界级食品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收购农副产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添加剂批发;食品添加剂零售;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乳制品制造;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糖果、巧克力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水果和坚果加工;速冻食品制造;生产预拌粉;其他酒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糕点、面包零售;散装食品零售;冷热饮品制售;甜品制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 9名,该等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广东立高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17年 7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各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1 | 彭裕辉 | 1,834.65 | 20.385 | | 2 | 赵 键 | 1,698.75 | 18.875 | | 3 | 白宝鲲 | 1,630.80 | 18.120 | | 4 | 赵松涛 | 1,223.10 | 13.590 | | 5 | 陈和军 | 855.00 | 9.500 | | 6 | 宁宗峰 | 630.00 | 7.000 | | 7 | 张新光 | 585.00 | 6.500 | | 8 | 彭永成 | 407.70 | 4.530 | | 9 | 万 建 | 135.00 | 1.500 |

合计 9,000.00 1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934.0305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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