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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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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2月25日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1楼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9日(星期四)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1,185,564,252股,约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3,516,277股的44.18%。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25,478,60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83,516,277股的41.94%。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8人,代表股份60,085,65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182人,代表股份62,433,151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2,347,500股;通过网络投票1,178人,代表股份60,085,651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情况 | 同意(股) | 反对(股) | 弃权(股) | | --- | --- | --- | --- | --- | --- | | 1 | 关于向下修正“旗滨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 总投票情况 | 1,166,403,053 | 18,169,549 | 991,650 |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 43,271,952 | 18,169,549 | 991,650 |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总投票情况 | 1,167,347,582 | 17,426,470 | 790,200 |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 44,216,481 | 17,426,470 | 790,200 | | 3 |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 总投票情况 | 1,167,459,082 | 17,274,470 | 830,700 |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 44,327,981 | 17,274,470 | 830,700 | | 4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总投票情况 | 1,168,043,881 | 16,793,771 | 726,600 |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 44,912,780 | 16,793,771 | 726,600 |

以上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4为普通议案,应当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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