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推动 ESG职责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理念 第五条 公司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 ESG职责。 第六条 公司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第七条 公司将环境保护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及公司治理过程,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积极参与地方发展、社区事务、救灾助困等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建立 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 ESG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确定公司 ESG战略与目标、审议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决策 ESG相关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 ESG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等。ESG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单位开展ESG工作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为 ESG工作配合机构,按照 ESG工作小组的工作部署,开展相关 ESG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关切,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提升 ESG信息披露质量。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十八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ESG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 ESG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知情人在公司 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