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按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董事长、总经理并由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其内容至少包括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个月。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投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规划发展部会同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等单位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报总经理、董事长。 第三十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能执行。
第五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变更前,公司相关部门应对新项目做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后,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