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章程,就贵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公司办公楼中区礼堂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贵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4、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决议,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24年12月19日发出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所认为,上述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贵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晓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59,037,05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7.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1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6,967,4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8%,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出席贵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1)贵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2)贵公司部分董事; (3)贵公司部分监事; (4)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贵公司董事会有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上述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之授权代表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