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奥普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2月1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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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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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2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8,589,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26%。
-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03,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3%。
-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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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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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 议案1:《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 议案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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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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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