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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龙地产: 防止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12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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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防止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防止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将会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组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四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由股东会批准,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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