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149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 2、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为国显光电提供的未使用的年度担保额度12.5亿元调剂至固安云谷,调剂后公司为国显光电和固安云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分别为49.5亿元和87.5亿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4年9月30日/2024年三季度 | | --- | --- | --- | | 总资产 | 1,220,422.62 | 1,128,474.51 | | 总负债 | 686,511.54 | 609,227.79 | | 净资产 | 533,911.09 | 519,246.71 | | 营业收入 | 368,952.52 | 245,367.22 | | 利润总额 | -662.89 | -16,846.76 | | 净利润 | 1,542.89 -14,844.94 | 1,542.89 -14,844.94 |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100%股份的全资孙公司。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三、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四、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国显光电为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孙公司,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996,749.2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5.3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33,698.8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29%,对子公司担保为1,563,050.4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