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 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 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 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至80%。
-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股东回报规划
-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节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 公司应完善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节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董事表决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