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督促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特定情况时,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拟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但任何对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抵触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