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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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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 目的: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董事会会议类型: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 临时会议提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总经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 会议通知:定期会议提前14日,临时会议提前5日发出书面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
  • 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 表决和决议: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可以是记名或举手表决。决议需超过全体董事人数半数的董事赞成。
  • 回避表决:董事在特定情况下需回避表决,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 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办理。
  • 生效时间: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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