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心脉医疗: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85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 3399弄 25号楼 9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17|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21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51,893,681|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51,893,681|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2.527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2.5276|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Jonathan Chen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51,739,356 99.7026 114,255 0.2201 40,070 0.0773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51,734,278 99.6928 107,529 0.2072 51,874 0.1000
3、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51,524,268 99.2881 301,736 0.5814 67,677 0.1305
4、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51,524,459 99.2885 307,569 0.5926 61,653 0.1189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普通股 51,518,795 99.2775 306,800 0.5912 68,086 0.1313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 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2,713 ,986 94.6196 114,2 55 3.9833 40,07 0 1.3971
2 关于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 案 2,708 ,908 94.4426 107,5 29 3.7488 51,87 4 1.8086
3 关于《上海微创 心脉医疗科技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2,498 ,898 87.1208 301,7 36 10.5196 67,67 7 2.3596
4 关于《上海微创 心脉医疗科技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年 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 案 2,499 ,089 87.1275 307,5 69 10.7230 61,65 3 2.1495
5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4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2,493 ,425 86.9300 306,8 00 10.6961 68,08 6 2.3739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元、李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