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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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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证券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范围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抵押、质押、报废、重大合同、重大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或损失、外部条件重大变化、董事、监事或经理变动、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重大诉讼、仲裁、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等。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第十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各业务主办部门将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将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由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在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重大事项时,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十九条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或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规发生冲突时,应遵照有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证券或进行交易的,应同时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

附件: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公司简称:宇邦新材 公司代码:30126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级单位确定。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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