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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股份: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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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公司(包括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确保公司经营业务及管理合法合规; (二)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明确业务职责和操作程序,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四)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及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按规定披露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各类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具体实施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对日常经营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负责,全面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是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三)维护及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对内部控制流程进行审核、更新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和落实内部控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二)评估(识别、分析、评价)本单位范围的内控风险,编制本单位风险数据库,并提出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向管理层提出专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 (二)组织实施评价工作; (三)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管理层审议批准。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应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分离措施,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授权审批控制。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三)会计系统控制。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四)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确保财产安全。 (五)预算控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六)运营分析控制。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七)绩效考评控制。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八)其他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内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设计规范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基础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建立内部控制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建立并定期更新风险数据库。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及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流程、技术和方法,促使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建立具有风险意识的文化,促进风险管理水平、员工风险管理素质的提升,保障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考核机制,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中发现的重大违规事项被监管机构处罚、被确认存在重大舞弊行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以及其他导致外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否定意见等重大缺陷,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人员因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给单位造成损失,依照事件的性质、造成损失金额和影响大小,依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内部控制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涉及内部控制过程的保密文件,凡擅自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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