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4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4日 14:30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4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4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8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938,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7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签署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897,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6526%;反对 5,543,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372%;弃权 49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102%。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