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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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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简称:21广发 04 债券代码:149500 债券简称:21广发 06 债券代码:149563 债券简称:21广发 07 债券代码:149564 债券简称:21广发 11 债券代码:149634 债券简称:21广发 12 债券代码:149635 债券简称:21广发 20 债券代码:149703 债券简称:21广发 21 债券代码:149704 债券简称:24广发 D6 债券代码:148790 债券简称:24广发 D9 债券代码:148928 债券简称:24广 D10 债券代码:148929 债券简称:24广 D12 债券代码:148950 债券简称:24广 D13 债券代码:148951 债券简称:24广 D14 债券代码:524020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024年 12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重大事项相关公开信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招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1广发 04”、“21广发 06”、“21广发 07”、“21广发 11”、“21广发 12”、“21广发 20”、“21广发 21”、“24广发 D6”、“24广发 D9”、“24广 D10”、“24广 D12”、“24广 D13”和“24广 D14”之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上述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 2024年 12月 17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美尚生态案(以下简称“本案”);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发证券”)为 20名被告之一;
  3. 涉案的金额:目前 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950,202.89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广发证券作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主承销)机构,于2023年9月23日披露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卫福等合计12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荐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陈卫福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王迎燕赔偿各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949,602.89元; (2)判令被告一王迎燕按照每名原告50元的标准向原告代表人赔偿通知费,该项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600元; (3)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1. 目前进展

2024年12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3)粤03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态的股票(不含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30049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公告》,目前12名原告的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950,202.89元,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经营情况正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1广发04”、“21广发06”、“21广发07”、“21广发11”、“21广发12”、“21广发20”、“21广发21”、“24广发D6”、“24广发D9”、“24广D10”、“24广D12”、“24广D13”和“24广D1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上述相关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招商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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