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建立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 第五条: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动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 第六条:管理目的包括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第七条: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投资者关系顾问等。 - 第八条:沟通方式包括公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媒体宣传、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 第十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透露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发布误导性信息、选择性透露信息、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等行为。 -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现金分红水平未达规定、重组终止、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况。 -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出席,对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内容进行说明。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对投资者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 第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的内部审核流程包括问题收集整理、回复内容起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发布。 - 第十八条: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涉密情况。 - 第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时,应当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二十四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须具备良好的品行、职业素养、专业知识结构、沟通和协调能力,全面了解公司及行业情况。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沟通、定期及临时报告、筹备会议、公共关系、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危机处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管理等。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