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会议召开情况: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下午1:30
- 会议地点: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
-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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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间: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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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
- 总人数:161人
-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272,558,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820%
- 现场会议:5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4,368,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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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156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90,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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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272,298,443股(99.9045%)
- 反对:230,700股(0.0846%)
- 弃权:29,700股(0.0109%)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同意:271,919,043股(99.7653%)
- 反对:591,400股(0.2170%)
- 弃权:48,400股(0.0178%)
- 《关于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同意:55,219,808股(98.9790%)
- 反对:542,900股(0.9731%)
- 弃权:26,700股(0.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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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同意:272,293,743股(99.9027%)
- 反对:231,200股(0.0848%)
- 弃权:33,900股(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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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