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12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4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2024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4年12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00在四川新津工业园区A区兴园3路99号公司324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肖光辉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9:15至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3,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0%。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616,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1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570,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672%。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关于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川发兴能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3,587,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25%;反对1,282,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46%;弃权6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关于拟转让川发兴能60%股权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63,444,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18%;反对1,357,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0%;弃权1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3.01 《新筑交科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0,998,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1%;反对2,403,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6%;弃权16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3.02 《新筑交科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1,061,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3%;反对2,358,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3%;弃权15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3.03 《新筑交科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1,057,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2%;反对2,358,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3%;弃权15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3.04 《新筑交科向浙商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1,057,7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2%;反对2,358,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3%;弃权15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3.05 《新筑交科向成都农商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0,967,6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35%;反对2,358,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3%;弃权2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3.06 《长客新筑向上海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1,057,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2%;反对2,358,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3%;弃权15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3.07 《长客新筑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1,057,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2%;反对2,358,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33%;弃权15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4.02 《公司向上海银行申请授信》 同意291,021,8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19%;反对2,394,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5%;弃权15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