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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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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特别说明: 1.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 公司通过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通过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而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通过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3. 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均受到本办法的约束。 4.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主要目的: - 建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 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持股员工的确定原则: - 采用公司筛选与员工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经员工申请,并由公司根据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价值、对公司忠诚度等因素,选择愿意与公司长期共同发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

股份来源: - 公司以间接持股的方式实施本员工持股方案。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持股员工未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平台。持股员工通过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 合伙企业将持有公司股份,该部分股份由合伙企业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取得。

授予价格: - 公司持股员工取得标的股份的价格以员工入伙合伙企业时与公司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持股员工收益权: - 间接持股员工根据其所占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享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公司向其分配的利润以及合伙企业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所得之收益。 - 在公司成功上市后,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满足本办法相关条件,并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前提下,持股员工持有的标的股份可解除锁定,并通过合伙企业进行出售。

转让与退出: - 持股员工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自其持股之日起3年内或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以孰晚为原则)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若持股员工出现特定情形,如死亡、伤残、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持股员工或其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有权要求创始人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 若持股员工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管理人有权要求持股员工在30天内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创始人股东或创始人股东指定的其他方。 - 若持股员工因非自身原因离职或退休,管理人有权要求持股员工在30天内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创始人股东或创始人股东指定的其他方。

不竞争承诺: - 持股员工无论因任何原因离职或被辞退的,如持股员工继续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己从事生产、经营与公司产品或业务同类的产品或业务。 - 持股员工违反不竞争承诺的,公司有权要求持股员工按照特定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附则: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由管理人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办法代替此前公司与员工达成的关于股权激励的一切文件。 -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办法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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